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定军与孙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军,孙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177号原告李定军,生于1993年10月28日,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善泽,村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和解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志贵,郧西县湖北口回族乡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明敏,回族,生于1993年7月10日,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定军诉被告孙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定军于2016年7月1日以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定军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李定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学林人民陪审员  祁恩春人民陪审员  夏德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殷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