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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湖北东南贸易有限公司与居青、吕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东南贸易有限公司,居青,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东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座****室。法定代表人江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居青。被执行人吕武。申请执行人湖北东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居青、吕武拖欠钢材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鄂1126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居青在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139存款657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居青在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139存款65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