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李晓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李晓白,李明标,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李晓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晓白,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明标,1954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李云,1981年4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诉保字第00017号和(2015)定民二初字第0133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和2016年1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用于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机械设备。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上述财产及财产权益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位于定远工业园区(地号:定国用2012第00XX号)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定远工业园区三处房产(房产证号:定字第××、20××82、20××83)、位于定远工业园区藕塘路45号的二处房产(房产证号:定字第××、20××90)以及所有抵押的机械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