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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邵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邵斌,张莉红,赵浩挺,顾波娜,张海星,蒋燕芳,邹爱锋,陈志军,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奥仁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科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负责人胡小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壹,系申请人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邵斌。被执行人张莉红。被执行人赵浩挺。被执行人顾波娜。被执行人张海星。被执行人蒋燕芳。被执行人邹爱锋。被执行人陈志军。被执行人邹爱锋、陈志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江南、周琪,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邹爱锋。被执行人舟山市奥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殷飞国。被执行人浙江科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成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邵斌、张莉红、赵浩挺、顾波娜、张海星、蒋燕芳、邹爱锋、陈志军、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奥仁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科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492401.5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邹爱锋、邵斌、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正在处置中。另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5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