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1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长治金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长治市金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11民初128号原告:桑某某,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山西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长治市金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湛上村。法定代表人牛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诉被告长治市金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8元,减半收取1929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鹏亚人民陪审员  张旭科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