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关雪芹与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雪芹,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890号原告关雪芹,女,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禄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龙,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丽芬,女,系该公司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雪芹诉被告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雪芹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关雪芹负担。审 判 长  刘桂娟人民陪审员  吕晶辉人民陪审员  何俊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路馨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