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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与孙慧、高梦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孙慧,高梦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117号原告: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校胜杰,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付来权,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慧,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高梦婕,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慧、高梦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章一鸣审 判 员  罗 珊人民陪审员  曲迎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房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