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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钟琪与湖南运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琪,湖南运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222号原告钟琪,男,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湖南运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旷庆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琪诉被告湖南运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748498.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钟琪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承担限额3748498.69元的保险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钟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运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3748498.6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雄建人民陪审员  胡忠志人民陪审员  周新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