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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万侯与被上诉人姚希波、原审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馒首山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万侯,姚希波,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馒首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民终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万侯,男。委托代理人:管丽华,女,系上诉人妻子。委托代理人:王丽,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希波,男。委托代理人:高生权,盖州市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馒首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负责人:曲星志,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王万侯与被上诉人姚希波、原审第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馒首山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鲅熊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万侯的委托代理人管丽华、王丽,被上诉人姚希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生权,被上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馒首山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曲星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原告承包了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馒首山村顺沟子4.18亩土地,1998年原告续包了上述土地。1996年3月31日,盖州市华兴有限责任公司与红旗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镇丁山堡村和馒首山村1100亩土地,同时成立了盖州市天缘农场,其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姚希波,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6年至2026年。原告承包的4.18亩土地在上述1100亩土地范围之内。另查:1996年至2014年的土地租金原告已领取完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原告名下的4.18亩土地系馒首山村委会征得其同意后由红旗镇政府进行出租,在1996年红旗镇政府与盖州市华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原告按时领取了土地租金,说明原告对该合同是知情的、同意的,故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因上述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未届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18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称土地承包合同于2007年到期、被告改变土地性质的意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观点,故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万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万侯负担。上诉人王万侯不服,上诉称:1996年4月份,馒首山村委会欺骗上诉人将自家口粮田租给村委会,实际租赁五年,五年期满后村委会没有将土地返给上诉人,还经常拖欠租金,上诉人要求姚希波给租金,他不给。96年租地600元,现今不能一直600元,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被上诉人在诉讼期间不但不返还土地,还拒绝给租金,法院不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另外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最长不超过20年,村委会及镇政府签订了30年,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土地或给付上诉人租金在600元/亩的基础上增加租赁费。被上诉人姚希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和上诉人没有发生土地租赁承包合同,而是从镇里承包的土地,不是每家每户承包的,为了整合土地,当时上级领导为了带动经济,所以我承包的土地,签订的合同,1996-2027年,而且正在履行合同,所以上诉人没有权利要求要回土地终止合同。我每天都在履行合同内容,按规定履行,上诉人想违约是不成立的。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馒首山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是2013年当村主任,他是96年承包,我只是了解大概,2013年这件事已经存在了,上诉人两家土地确实在农场所承租的土地之内,其他事情我不太清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返还土地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因2014年租金领取完毕,已经撤回要求被上诉人姚希波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且返还土地条件未成就,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增加租金的诉讼请求,因属于二审中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且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上诉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万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