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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书央、张丽霞等与张丽、黄中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央,张丽霞,张丽,黄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央,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女,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中涛,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书央、张丽霞申请执行张丽、黄中涛民间借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书央、张丽霞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豫010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丽、黄中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4831964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书央、张丽霞申请执行的标的数额与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书央、张丽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贾钰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