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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游小琴诉被告陈瑞华、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小琴,陈瑞华,何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1567号原告游小琴,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瑞华,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告何忠,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申请人陈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小琴诉被告陈瑞华、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珠云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74元,减半计收人民币4687元,由原告游小琴负担。审判员  郑华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