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游小琴诉被告陈瑞华、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小琴,陈瑞华,何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1567号原告游小琴,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瑞华,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告何忠,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申请人陈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小琴诉被告陈瑞华、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珠云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74元,减半计收人民币4687元,由原告游小琴负担。审判员 郑华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