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989号原告:黄某。被告:卜某,现居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卜某下落不明,依据法律规定需向被告卜某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黄某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萍审 判 员 张小波人民陪审员 李永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