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洪顺兴与苏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顺兴,苏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6号申请执行人洪顺兴,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苏志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洪顺兴与被执行人苏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洪顺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洪顺兴发现被执行人苏志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