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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洪顺兴与苏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顺兴,苏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6号申请执行人洪顺兴,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苏志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洪顺兴与被执行人苏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洪顺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洪顺兴发现被执行人苏志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