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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志文与被执行人杨文友、王建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文,杨文友,王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455号申请人王志文。被执行人杨文友。被执行人王建丽。申请人王志文与被执行人杨文友、王建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018号借款合同纠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018号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袁海涛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郝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