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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保峰申请执行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保峰,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市芙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林保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九江市芙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林保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市芙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