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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1521号原告曾某,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杨某,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以原、被告拟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杨佩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