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九育盗窃罪2016刑初67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67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2011年3月22日因吸毒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9日因吸毒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到本市海珠区沥滘南安坊明珠楼平房107房,在该房间窗外以“钓金鱼”的方式,趁被害人郭某熟睡之机,盗得其诺基亚手机2部(共价值人民币1025.91元)、HTC手机1部后携赃逃离现场。2、2015年9月6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本市海珠区沥滘水基大街六巷3号1楼,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趁被害人谢某熟睡之机,盗得其酷派手机1部后携赃逃离现场。3、2016年3月4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本市海珠区沥滘北村新街14号1楼,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步步高手机1部及黑色手提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1张,随后携赃逃离现场。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吸毒成瘾认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光盘、缴获作案衣服、工具照片,岳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472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鉴定意见: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海价鉴(赃)[2016]5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穗海价鉴涵(2016)150号不予价格鉴定的复函、穗海价鉴涵(2016)156号不予价格鉴定的复函,被害人郭某、谢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环卫工人上衣1件、扫把1把、环保袋2个、铁钳2把、螺丝批2把、撬棍1条、双面胶2卷、小手电3支、绝缘胶2卷、刀片2片、小刀1把,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三、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郭亦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25.91元及HTC手机1部,退赔被害人谢学询的酷派手机1部,退赔被害人王东卯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及步步高手机1部、黑色手提包1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嘉智周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