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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明金常与周玉新、赵荣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金常,周玉新,赵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2号申请执行人明金常,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周玉新,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赵荣珍(系被告周玉新之妻),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