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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小平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1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小平。再审申请人孙小平因诉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终字第1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6月29日,孙小平以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11年12月16日,由南京市六合区规划办会同原马鞍镇向区政府提出报告,经区主要领导批示,由原马鞍镇同意孙小平对门面房改造及第二排房屋的翻建。2012年3月23日,孙小平取得1300平方米房屋翻建许可,但余下约1200平方米房屋翻建许可至今未能办理。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为孙小平办理约1253.7平方米房屋的翻建许可,并赔偿损失120万元。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孙小平已就相同事由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3年12月3日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对孙小平的起诉不予立案。孙小平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孙小平曾以相同事由向一审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现孙小平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孙小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13年诉讼是在该案承办人、庭长认定不属于行政案件,而是民事案件可走信访程序,保留再诉权利的情况下进行的撤诉。当时并未告知撤诉后不可再行起诉。现经三级信访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我们合法权利,再行起诉被不予立案。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孙小平诉状所载,其本案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与前案相同,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故其在撤诉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孙小平在再审期间主张前案的撤诉是受法院误导,对此,孙小平可以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前案的撤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综上,孙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小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淳代理审判员  许祖福代理审判员  张锴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