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800号原告: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枣市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苏华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振滔,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号大院亨利华府综合楼*****号首层*号房、第2、3层3号房。法定代表人:劳和彪。委托代理人:杨浩,该公司员工。原告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597元,由原告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钦明代理审判员 周晋锋人民陪审员 朱 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