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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葛军锋、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军锋,叶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葛军锋,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叶建军,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葛军锋与被执行人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军锋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建军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16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所及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建军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葛军锋以与被执行人叶建军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建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军锋以被执行人叶建军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8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