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强制猥亵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以请其同学邹某甲乙吃饭为由,开车将邹某甲乙拉到前进乡北面的松树林内,在车内采用威胁手段,用手摸邹某甲乙胸部,并将邹某甲乙上衣脱光,用嘴亲其脸、嘴、胸,对邹某甲乙实施猥亵行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以请其同学邹某甲乙吃饭为由,开车将邹某甲乙拉到前进乡北面的松树林内,在车内采用威胁手段,用手摸邹某甲乙胸部,并将邹某甲乙上衣脱光,用嘴亲其脸、嘴、胸,对邹某甲乙实施猥亵行为。案发后,孙某某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6年2月19日中午,他给邹某甲乙打电话说请她吃饭,一个小时后,他开车将她拉到前进乡北边松树林里,在车上亲她,并将她上衣脱光,亲她脸、嘴和胸部,还用手机给她拍上身裸照,她不同意,反抗了,把他手臂抓坏了。后来把她送回家了。2、被害人邹某甲乙的陈述,她和孙某某是小学同学,2015年11、12月份,她参加孙某某的婚礼,孙某某和他媳妇一直要请她吃饭。2016年2月19日中午11点多,孙某某给她打电话说请她到长岭和他媳妇一起吃饭,她答应了。当日下午1点左右,孙某某开车去她家接她,他们从土路走2、3里遇到一片树林,孙某某把车停下,用手摸她的脸让她做他的情人,说要不同意就来硬的,她害怕被强暴无奈之下答应做他情人,她让孙某某把她送回家,孙某某提出两个条件,一是让她把衣服脱了拍裸照,二是和她发生性关系。她害怕就把车副驾驶门打开就要跑,孙某某把她拽到车里,把车门反锁了,用手隔着衣服摸她胸部,她用手抠他右手腕了,并拿手机想打电话,结果手机被他抢走了。他说哭也没用,周围没人,只能听他的,说二点半给她拍裸照,她为了拖延时间跟他说些没用的,到时间了,他说是你自己来还是他强来,说着就摸她胸并拿出几个避孕套,让她抢了下来,她为了拖延时间找机会跑,定三点拍照,到时间了,他开始扒她衣服,先脱外衣然后把小衫和胸罩都脱掉了,上身光着,给她拍捂脸两张裸照,又拍两张露脸的裸照,拍完她想穿衣服,他把衣服抢走并对她两胸摸、亲、舔,还隔着裤子摸她下体,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她没让,她把衣服穿上,孙说了一些暧昧的话就送她回家了。3、证人邹某甲证实,2016年2月19日下午3点左右,他干完活回家,发现他女儿没在家,他妻子说和同学吃饭去了。过一会儿,他女儿回来就哭了,他让他妻子问咋回事,他媳妇跟他说被孙伍江家小子欺负了,给孩子衣服扒下来拍裸照,他听后去老孙家了,他把孙某某打了,向他要照片内存卡,孙某某不承认有这事,他就报警了。4、证人刘某某证实,2016年2月19日11点左右,孙某某打电话请她姑娘吃饭。下午1左右,孙某某开车来接她姑娘,下午3点多钟,她姑娘回来了,看起来生气似的,她问怎么了,她姑娘说孙某某开车拉她到北岗子松树地,把她衣服脱光了,用嘴亲她胸部和乳头,用手隔着内裤摸她小便,拿出避孕套要和她发生性关系,给她拍了裸照。她姑娘说是处女,孙某某就没碰她,拍了几张裸照。她听她姑娘说完就和她丈夫邹某甲去找孙某某质问,孙某某不承认,他们就报警了。5、证人林某某证实,孙某某是她儿子。2016年2月19日下午3点左右,邹某甲两口子来她家,邹某甲进屋打她儿子孙某某一嘴巴说孙某某给他姑娘拍裸照,向孙某某要照片,孙某某说没有,过一会儿,邹某甲姑娘来看手机和内存卡,里面没有裸照,他家人就报警了。6、孙某某手臂照片证实伤情情况。7、提取笔录,用三只棉签擦拭邹某甲乙的胸部,提取唾液,提取胸罩一件、提取孙某某血样一份。8、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送检的孙某某血样的STR分型与邹某甲乙乳头擦拭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一致。9、破案经过,2016年3月22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家中被抓获。10、户籍证明,孙某某1994年2月26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其强制猥亵妇女,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柏林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