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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2672号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旺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云,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常州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臣,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月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旺达公司诉称,2015年8月13日,旺达公司与和顺公司签订合同,由旺达公司承接和顺公司的配电工程。旺达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价款为553000元,包括设备费、安装费、供电部门设计费及其他费用。和顺公司仅支付348390元,尚欠204610元。旺达公司多次催要无果。2015年8月,金坛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更名为和顺公司。请求判令和顺公司支付给旺达公司欠款204610元,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6年2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和顺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旺达公司与和顺公司(原名金坛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旺达公司承揽和顺公司的配电工程,包括设计、设备制造及安装,价款为518000元;和顺公司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预付价款200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电前支付100000元,余款于2014年春节前支付。此后,旺达公司完成了该配电工程,和顺公司支付了部分价款,至2015年12月31日尚欠353000元。2016年1月16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和顺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款148390元,2016年3月20日付款100000元,2016年4月20日付款104610元。此后,和顺公司支付了部分价款,尚欠204610元。上述事实,有旺达公司的陈述,旺达公司提供的“配电设备采购安装协议书”、还款协议,本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和顺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旺达公司与和顺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有效。旺达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和顺公司应按约定付款。和顺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旺达公司要求和顺公司支付利息,即是要求赔偿利息损失。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常州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204610元,赔偿该款自2016年2月1日至支付价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损失。如常州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5元(已减半)、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3805元,由常州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常州市和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金丽娜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