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化民与王丽萍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化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3民特22号申请人王化民,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人王化民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丽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丽萍,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轻型车厂宿舍一栋一门101室。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是二级精神残疾人,至今未结婚,患病30多年,不能自理,常年病在床上。现申请:宣告王丽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王丽萍的监护人。经查明,被申请人王丽萍至今未婚,无子女,其父亲王振芳于2015年4月30日去世,其母亲赵启荣于2006年5月10日去世。被申请人王丽萍系申请人王化民的妹妹。经鉴定,2016年6月23日,长春市心理医院出具长春市心理医院[2016]法精鉴字第21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丽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丽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的主张,因王丽萍至今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已去世,王化民系其唯一的直系亲属,故对申请人的主张应予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丽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化民为王丽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解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