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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斌与被执行人曾维贵、文兴海、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斌,曾维贵,文兴海,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1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斌。被执行人曾维贵。被执行人文兴海。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凉水井4号法定代表人:杜树仲。申请执行人林斌与被执行人曾维贵、文兴海、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张林斌工伤保险基金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40836.31元,��法扣划被执行人曾维贵在银行存款28875元(其中执行标的款28000元、申请执行费87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人仲案字[2015]第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龚良庆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