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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448号原告:于某,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贺明才,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对被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雪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