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3民初491号原告房某某。被告段某甲。原告房某某诉被告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段某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庭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房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一单位职工,双方系自由恋爱,199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1993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段某乙,现在读大学。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08年元月到日本务工,被告于2009年2月去日本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双方分居现已3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段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10月20日婚生一女段某乙,现就读大学。原告于2008年元月离开中国去日本生活至今,被告于2009年2月离开中国去日本生活。被告到日本后,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多次施暴。自2011年起双方夫妻感情开始产生裂痕。2013年初被告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原告,孩子报警后日本警视厅进行了处理。之后原告搬出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出租屋另外租房居住。2014年8月初被告找到原告新的住所后,再次对原告的生活进行干扰。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生活安全相谈处理结果表、内田佳美出具的租房证明、(2015)顺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段某乙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另查明,2014年8月26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无法联系上被告撤回起诉。2015年6月4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房某某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仍坚持原诉讼请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诉之因、有无和好的空间之标准衡量。原、被告婚后因缺乏沟通才引发矛盾。被告存在殴打原告的事实,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以上。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双方的财产状况,原告关于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段某甲的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俊明审判员 夏 天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任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