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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狄红泰、杨金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红泰,杨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9号申请执行人狄红泰,男,23岁1994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金宝,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狄红泰与被执行人杨金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4)沧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