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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吴海艳与洮南市福顺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海艳,洮南市福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艳,男,1966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洮南市福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立峰,镇长。上诉人吴海艳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海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吴海艳负担。审 判 长  常宗仁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