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吴海艳与洮南市福顺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海艳,洮南市福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艳,男,1966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洮南市福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立峰,镇长。上诉人吴海艳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海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吴海艳负担。审 判 长 常宗仁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