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郭跃红与徐海峰、吴益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跃红,徐海峰,吴益芳,吴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645号申请执行人郭跃红。被执行人徐海峰。被执行人吴益芳。被执行人吴晓峰。原告郭跃红与被告徐海峰、吴益芳、吴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跃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海峰、吴益芳、吴晓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跃红已实现债权170357元,未实现债权97964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徐海峰已被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吴益芳、吴晓峰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64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