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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岳东川、魏福忠、魏慧忠、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东川,魏福忠,魏慧忠,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655号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范有胜,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岳东川,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魏福忠,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魏慧忠,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魏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岳东川、魏福忠、魏慧忠、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岳东川、魏福忠、魏慧忠、魏明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