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赖力滚、廖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力滚,廖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39号申请人赖力滚,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廖玉兴,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人赖力滚与被执行人廖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廖玉兴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廖玉兴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廖玉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