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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邓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于江西省丰城市,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青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邓某在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七塘社区百标屯一平房内开设电子游戏机室,将自己购买的一套10台分机位的捕鱼电子游戏机、一套18台分机位的吹球电子游戏机、四组共8台分机位的动物电子游戏机摆放在室内供他人进行赌博。同时,被告人邓某雇请覃某、黄某甲为上分员,负责给赌客上分。同年12月4日20时许,该游戏室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邓某等人及陈某、梁某甲等涉赌人员6名(已另案处理)。当场查扣捕鱼电子游戏机一套10台分机、吹球电子游戏机一套18台分机、动物电子游戏机四组8台分机。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荧屏积分的赌博功能。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邓某在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七塘社区百标屯一间家具厂空房内开设电子游戏机室,将自己购买的一套10台分机位的捕鱼电子游戏机、一套18台分机位的吹球电子游戏机、四组共8台分机位的动物电子游戏机摆放在室内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请覃某、黄某甲为上分员,负责给赌客上分。同年12月4日20时许,该游戏室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邓某及涉赌人员陈某、梁某甲等6人(已另案处理)。当场查扣捕鱼电子游戏机一套10台分机、吹球电子游戏机一套18台分机、动物电子游戏机四组8台分机,从覃某处查扣现金人民币3500元。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荧屏积分的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覃某、黄某甲、梁某甲、陈某、梁某乙、杨某、黄某乙、梁某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百公(治)鉴字(2015)第34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赌资人民币3500元,因公安机关未随案移交本院,由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邓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捕鱼电子游戏机一套10台分机、吹球电子游戏机一套18台分机、动物电子游戏机四组8台分机,依法予以没收;赌资人民币3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丽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开设赌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开设赌场(一)(一)(二)(二)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