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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朝州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刑初4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朝州,无业。2013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倪明学,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朝州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朝州及辩护人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倪明学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朝州与被害人龙某乙在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八完小对面的“名烟名酒副食店”店面门口人行道上打牌“斗地主”。打牌过程中陈朝州与龙某乙因赌资计算问题发生冲突,在相互斗殴过程中陈朝州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向龙某乙刺杀数刀,龙某乙亦持刀将陈朝州刺伤。陈朝州作案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龙某乙经铜仁市人民医院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龙某乙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陈朝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陈朝州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朝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自己系正当防卫行为,请求法庭公正判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朝州开始虽有互殴意图,但在旁人劝解后放弃斗殴,离开现场过程中被龙某乙殴打和刺杀,其反击行为系正当防卫,建议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陈朝州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朝州与被害人龙某乙等人在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八完小对面的“名烟名酒副食店”店面门口人行道上打牌“斗地主”。在打牌过程中陈朝州将赌资32元误算成36元,龙某乙借机对陈朝州进行辱骂,并向陈头面部猛击数拳。陈朝州被打后拔刀欲上前报复但被旁人劝止,龙某乙见状也持刀在手。在旁人的劝解下,陈朝州沿人行道向二医方向步行欲离开现场。但龙某乙持尖刀及木凳追上陈朝州,用木凳击打陈头部,后双方持刀互刺。互刺数刀后陈朝州向水果市场方向逃离现场。龙某乙经铜仁市人民医院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陈朝州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委托亲友报警,后失血昏迷。经鉴定,龙某乙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朝州经检查,其右侧外伤性液气胸,右胸压缩约95%并纵隔疝形成,右侧前缘心包脂肪损伤。另查明,案发后陈朝州之亲属支付龙某乙丧葬费人民币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公安侦查人员从陈朝州处提取的衣服1件,裤子1条,鞋子1双;案发现场提取的卡子刀1把,鞋子1只,苹果手机1部,BYC手机1部,面值一元的人民币1张(地上),人民币68元(桌上),磨沙黄果树烟盒2个,打火机1个,烟头8个,扑克牌1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载2015年9月20日22时26分,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区分局接110报警中心指令称碧江区八完小对面有人被杀伤。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被害人龙某乙与另一男子因打牌“斗地主”发生纠纷,该男子持刀将龙某乙杀伤,龙某乙经铜仁市第一人民医院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3、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陈朝州、被害人龙某乙身份基本情况和陈朝州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4、110指挥中心警情单,记载铜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于2015年9月20日22时27分接手机号为187××××0476的号码报警称碧江区八完小有人被杀伤,同日23时33分接号码为151××××3342的手机报警,报案人称其老公在“海风网吧”被人杀伤,现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5、通话清单,记载号码为187××××0476(姚某)的手机于2015年9月20日22时22分、23分两次拨打“120”,于24分拨打“110”。电话号码为151××××3342(杨某)的手机于2015年9月20日23时31分、32分两次拨打“110”。6、龙某乙院前急救病历记录,记载铜仁市人民医院医生到达现场时龙某乙已无脉搏,心电图呈一直线,宣告死亡。初步诊断为:1.刀刺伤,心脏破裂;2.失血性休克。7、陈朝州住院病历,记载陈朝州于2015年9月21日0时48分入院,28日出院,共住院8天。初步诊断:1.右胸部刀刺伤并右侧血气胸;2.创伤性休克;3.全身多处刀刺伤。另经CT平扫颅脑未见确切外伤改变,前额部头皮软组织肿胀,颅内未见明显异常。经专科检查,胸骨第4.5肋处见一纵行约4×2CM裂口,活动性出血,左上肢三角肌处见约4×2CM不规则裂口,活动性出血,左手掌见0.5CM大小皮肤裂口,无活动性出血。经辅助检查:右侧外伤性液气胸,右胸压缩约95%并纵隔疝形成,右侧前缘心包脂肪损伤,考虑邻近心包膜损伤并少许积液;右颈部及上胸部软组织挫伤并皮下积气。8、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记载因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放射科系统故障,存储数据全部丢失,无法调取2015年所用X片及CT片图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因陈朝州亲属无法提供其住院期间的X光片及CT片,无法对陈朝州作伤情鉴定。9、火化证明书,记载死者龙某乙于2015年10月5日在铜仁市殡仪馆火化。10、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民警李文位、屈飞出具的陈朝州到案经过,记载陈朝州系被公安机关抓获。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记载陈朝州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5月7日刑满释放。12、收条1张,记载被害人龙某乙之父龙福祥收到陈朝州家属交来丧葬费2万元。13、健康档案,记载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于2015年9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朝州的入所健康检查情况:头部无头皮血肿,无裂伤,无外伤。双肺听诊及X线检查:右侧气胸。体检结论:1.右胸前壁及左上臂各有一长约3cm伤口,已愈合;2.背部有一龙形图案纹身;3.符合收押条件。(二)证人证言1、姚某的证言,2015年9月20日22点20分左右,我在店里听到外面斗地主的人吵起来了,我看到参与斗地主年龄大的男子(龙某乙)用拳头打年轻的男子(陈朝州),我就出来劝年轻的男子走,年轻男子朝二医方向小跑了两步,这时年纪大的男子在我门口拿了一根木板凳朝年轻男子追了过去,没追几步就追到年轻男子,还拿凳子砸年轻的男子,两个相互对打了十来秒钟,年轻男子就朝水果市场方向跑了。年纪大的男子走到我门口时我看见他胸部一直在流血,他喊我打120后就倒在地上了,我就报警了。2、李某的证言,2015年9月20日晚上我和被杀的那名男子(龙某乙)、老宋和杀人的男子(陈朝州)在八完小对面的一家烟酒店门前斗地主。22时左右,陈朝州坐庄赢了,说要付36元,龙某乙说:“你要36是没”,就走向陈朝州打了他头部几拳,陈朝州站起来从裤荷包里拿出刀子,龙某乙也拿出刀子,烟酒店的老板就去劝架。后陈朝州就向二医方向跑,龙某乙双手拿着凳子,其中一只手还拿着刀子追上陈朝州后举起凳子打,陈朝州持刀杀龙某乙,后陈朝州就向火车站方向跑了,龙某乙捂着胸口走到烟酒店门口就躺在地上,身上在流血,后来烟酒店老板报警了。3、宋某的证言,2015年9月20日晚上,我和“锅皮”(龙某乙)、年轻男子(陈朝州)等人在“名烟名酒副食店”门口斗地主,到了晚上10点过钟,有把牌是年轻男子当地主,我在旁边买马,陈朝州赢了算账说:“一家36元钱”,这时龙某乙就站起来辱骂陈朝州,并从我的身后走到对方面前朝他脸部打了几拳,陈朝州被打后从身上摸了一把刀出来,这时烟酒店老板出来招呼陈朝州,陈朝州拿着刀朝二医方向走。我转身看见龙某乙手里拿着一把刀,还拿着凳子追过去。因为我视力不好,有没有打到陈朝州我没有看见,他们在往二医方向大概七、八米的人行道上对打起来,谁先动刀杀对方我没有看清楚,后来我看到年轻男子杀了锅皮几下。我记得最清楚的是陈朝州朝龙某乙刺了一下后就站着没动,就一、两秒钟的时间,紧接着陈朝州就转身朝金滩方向跑了,龙某乙走到烟酒店门口就躺在地上。4、陈某甲的证言,案发时我在现场看他们斗地主,有一把牌是年轻男子(陈朝州)的地主,他赢了后喊闲家付36元,龙某乙就骂那陈朝州,陈朝州什么也没有说,“锅皮”(龙某乙)一边骂一边过去打陈朝州头部,陈朝州就从腰间摸出一把卡子跳刀,烟酒店姚老板就去劝陈朝州,喊他快点走,这时龙某乙说:“你有刀,我也有刀”,龙某乙边说边从身上摸了一把卡子刀出来拿在手里,陈朝州朝二医方向没有走两步,龙某乙一只手提着打牌的凳子朝陈朝州追过去,用双手举起凳子朝陈朝州头肩部位砍了一下,凳子掉在地上,这时龙某乙一只手朝陈朝州身上刺了两下,陈朝州一只手接着也朝龙某乙刺了一下。随后陈朝州跑着经过烟酒店后从天桥往水果市场方向去了。5、艾某的证言,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我在看龙某乙等人在“名烟名酒副食店”门口“斗地主”,他们有把牌是一个年轻男子(陈朝州)赢了,在算账时算错了,闲家应该付他32元,他算成了36元,这时闲家的龙某乙就骂陈朝州,陈朝州看了龙某乙一眼,龙某乙就从老宋背后走过用拳头打了陈朝州头部几拳,我就把龙某乙拉开,陈朝州就站起来从身上摸东西,因为我们都知道陈朝州平时带得有刀在身上。龙某乙说:“你有刀,我也有刀”,陈朝州准备冲上来,烟酒店老板就推陈朝州走,喊算了,陈朝州往二医走了最多四、五米,龙某乙拿着凳子追上去朝陈朝州头上砸了一下,凳子就掉在地上,陈朝州和龙某乙两个手里拿着东西在往对方身上刺,随后龙某乙就退到扶栏边坐了一下,站起来胸口就在流血了,这时陈朝州拿着刀就往天桥方向跑往水果市场方向去了。6、黄某的证言,2015年9月20日晚上22时20分,我们120急救中心接到电话称铜仁市八完小对面有人被杀伤,我们现场看见有个男子躺在地上,身上、地上都是血,经过抢救约半小时该男子仍无自主呼吸、动脉搏动,心电图提示呈一条直线,确定该男子死亡。7、杨某的证言,2015年9月20日23时许,我男朋友陈朝州用别人的手机打我的手机说他被杀着了,到水果市场里头,我在市民政局看见石小峰就叫他帮忙,我们开车赶到水果市场,在水果市场里面“海峰网吧”对面马路上看见陈朝州倒在地上,我看到他身上都是血,他还对我说:“乖乖快救我,快点报警,我要死了”,后来我打电话报警了。8、石某甲的证言,案发当晚我在市民政局碰见杨某,她和我说他男朋友和别人打架被杀伤了,喊我帮忙送去医院。我们开车到水果市场里头“海峰网吧”位置看见斜对面有个人在招手,杨某下车后我将车调头,她(下车)扶男朋友上我的车,我把他们送到医院。9、沈某的证言,案发当晚我正在水果市场里面收摊,这时有个男青年从外面大马路方向走过来,他先蹲在我们摊位旁边靠后方的位置,并喊我拿电话给他打个电话,我看到他手捂住胸口,胸口、肩膀位置都有血,我将电话给他,他拨了个电话讲他被杀到了,在“海峰网吧”这里,叫对方快点来,我见他脸色变白了,我又拨打之前的那个号码151××××3342,叫接电话的那个女的快点来,那个女的说到门口了,我见有辆轿车开过来,我就招手,他们过来接走了他。10、龙某甲的证言,案发当晚我听说我弟龙某乙被人杀了,赶到铜仁市八完小对面现场的时候120医生还在对龙某乙实施抢救。2015年10月5日火化后安葬在天云山公墓,陈朝州家属赔偿了20000元的安葬费。龙某乙十多年前因盗窃坐过牢,现在未婚,无业,平时收点租金,打小工为生。11、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后代其子陈朝州支付给被害人一方安葬费20000元。(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朝州的供述,案发当晚我和老宋、龙某乙等人在八完小对面卖烟酒店门口打牌“斗地主”,其中一把牌我当“地主”赢了,老宋问我好多钱,我讲36元,后来我讲算错了应该付我32元。我正在整理牌的时候,龙某乙就过来用拳头朝我头部打,这时烟酒店老板过来劝我喊我走,我准备冲过去还手,老板说算了,龙某乙还说要搞死我,我就从皮带上把刀拿出来,我右手一直拿着刀,我看龙某乙拿着刀和凳子,我就朝二医方向退,我没有走几步,龙某乙就拿着凳子过来打在我额头上,接着我感觉胸口疼,我才知道胸口被杀了一刀。我就拿着手里的刀朝龙某乙乱舞,我怕他继续追杀我就从天桥跑到水果市场“海峰网吧”对面,借了一个年轻人的手机给我女朋友打电话说我被杀着了,叫她来救我。她来后我叫她报警,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醒来发现我在医院里。(四)鉴定意见1、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法物)字(2015)374号鉴定文书,记载:(1)送检的标记为12-5号物证卡子刀的刀刃处、陈朝州裤子的生物检材上检出混合STR分型,龙某乙、陈朝州的STR分型均包含于该混合基因型中。(2)送检的标记为15-5号物证现场烟头上检出STR分型,支持为李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标记为4-2、4-3、4-4号物证现场烟头,8号、10号、11号、13号、14号物证现场血,陈朝州衣服、陈朝州鞋子右脚处的检材上检出STR分型,支持为陈朝州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送检标记为1号、4-1号、5号、6号、7号、9-1号、9-2号物证现场血,2号物证鞋子,3号物证1元人民币,12-4号物证苹果手机,12-5号物证卡子刀刀柄处,15-1号、15-2号、15-3号、15-4号物证现场烟头及陈朝州鞋子左脚处的检材上检出STR分型,支持上述生物检材为龙某乙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司法鉴定中心(碧)公(司)鉴(法尸)字(2015)8号鉴定意见书,记载经分析,死者龙某乙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五)勘验、提取、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在见证人石某乙、刘某的见证下,于2015年9月20日23时10分至21日1时10分对本案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地点位于碧江区东太大道八完小对面李昌余家楼房北侧人行道,中心现场位于该楼北侧阶沿及人行道上,该楼一楼由东往西第二个门面为姚某的“名烟名酒副食店”。被害人龙某乙尸体位于该店北侧的阶沿地上,头西脚东呈仰卧状,尸体长157cm,尸体上身着黑色短袖T恤,T恤卷至胸部上,尸体下身穿有蓝色牛仔裤,尸体右脚穿灰色“耐克”运动鞋,尸体左脚呈赤脚状。在案发现场勘见血迹12份,卡子刀1把,鞋子1只,苹果手机1部,BYC手机1部,面值一元的人民币1张(地上),人民币68元(桌上),磨沙黄果树烟盒2个,打火机1个,烟头8个,扑克牌1副。(上述物证均提取)2、提取笔录,记载2015年9月21日,在胡宇的见证下,在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外二科重症监护病房,侦查人员姜立、许广对陈朝州所穿的白色短袖衣服(1件)、深色裤子1条、浅黄色鞋子1双进行了提取。9月24日,在顾琼的见证下,在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七楼重症监护病房,侦查人员谢桥、许广对陈朝州的血样进行了采集。10月15日,在杨俊乔的见证下,侦查人员谢桥、许广对宋某的血样进行了采集。10月20日,在严彪的见证下,侦查人员谢桥、许广对李某的血样进行了采集。11月6日,在刘伟的见证下,侦查人员谢桥、许广对龙福祥的血样进行了采集。3、辨认笔录(1)陈朝州的辨认笔录记载2015年10月12日,在杨彪的见证下,陈朝州经过辨认,指出作案现场位于碧江区八完小对面“名烟名酒副食店”门口。同年12月5日,在刘运付的见证下,陈朝州对“名烟名酒副食店”店内的视频监控里的人进行了辨认,辨认后指出视频中穿花格长袖衬衣的人是艾某,穿白色短袖较胖的男子是姚某,穿蓝色鞋子、露出肚子的男子是陈某甲,陈某甲旁边露出白色衣服的是陈朝州本人,视频右下角卷裤子的人是宋某。6分45秒时视频中姚某在劝,准备冲过来的是陈朝州本人,右下角穿黑衣服的是龙某乙。(2)宋某、艾某、姚某、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记载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上述辨认人对“名烟名酒副食店”店内的监控视频内容进行了辨认,辨认后指出穿黑色短袖T恤动手打人的男子就是龙某乙,旁边穿长袖格子衬衣的男子是艾某,穿蓝色鞋子、露出肚子的男子是陈某甲,右下角卷着裤子的是宋某,6分45秒视频中露出黄色鞋子准备冲过来的是陈朝州,旁边穿白色短袖T恤、花裤子的胖男子是姚某,视频中仰躺在地上,胸部被杀伤流血的男子是龙某乙。同时上述四人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陈朝州与龙某乙。(六)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7张,“名烟名酒副食店”视频监控光碟1张。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州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持刀伤人,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朝州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经查,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被告人陈朝州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或放任他人死亡行为的证据,故该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正当防卫和无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朝州在打牌过程中被龙某乙借故殴打,其被劝离现场时再次被龙追打,最终引发双方持刀互殴。即被害人龙某乙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陈朝州的行为确有一定防卫性质。但陈朝州在普通纠纷发生后拔刀相向欲实施报复的行为,对本案矛盾的激化存在一定责任,故其后续行为无正当性。故上述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信。此外,被告人陈朝州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可视为有主动投案意愿,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陈朝州的累犯、自首、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以及案发后的赔偿等法定、酌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陈朝州减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朝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贵波代理审判员  陈 波代理审判员  罗宇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成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