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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长瑞与邢学军、王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瑞,邢学军,王少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602号原告李长瑞,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学军,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运输公司工人。被告王少先,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运输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瑞诉被告邢学军、王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