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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小凤与吴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凤,吴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452号原告:张小凤,女,1976年9月1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326021976********),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毛岙村岙里***号。被告:吴依君,女,1968年1月16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68********),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毛岙村庙下***号。本院审理原告张小凤与被告吴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小凤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戴丹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