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7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魏丹萍、何根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魏丹萍,何根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71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846247971R。负责人:陈学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亿平,该行长员工。被告:魏丹萍。被告:何根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被告魏丹萍、何根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丹萍、何根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以诉请借款本息已清偿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魏丹萍、何根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1元,依法减半收取610.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祝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