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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170号原告:崔某某,女。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崔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义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