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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字第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新疆奇台八一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毛建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奇台八一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毛建忠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25民初字第136号之二原告:新疆奇台八一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城城南工业区。营业执照注册号:652XXXXXXXX1801。组织机构代码:67630XXXX。法定代表人:张新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康达尔西邻。组织机构代码:72959XXXX。法定代表人:李荣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毛建忠,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孟州市大定办东大街中段南侧*号,驾驶员。原告新疆奇台八一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毛建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石志亮代理审判员  白 轩人民陪审员  贾桂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