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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湖南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2278076元(此款应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资金占用费1102668元(按每月百分之一点五的标准分段计算: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为833502元;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7月4日为134759元;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0月30日为134406元)、违约金230085元(因违反调解协议产生的以227807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6年4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8500元,以上共计364932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493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