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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汤定胜与陶顺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定胜,陶顺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4350号原告汤定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华琴,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顺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圣苑北街39号1-2层。负责人李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笔锋,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定胜诉被告陶顺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汤定胜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顺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定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定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定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