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卫滨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263李艳芳诉李泽红、周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芳,李泽红,周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滨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泽红,女,汉族,1967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周继亮,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李艳芳诉李泽红、周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艳芳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泽红、周继亮有位于新乡市平原路669号的房产一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泽红、周继亮位于新乡市平原路669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平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化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