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滨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263李艳芳诉李泽红、周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芳,李泽红,周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滨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泽红,女,汉族,1967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周继亮,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李艳芳诉李泽红、周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艳芳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泽红、周继亮有位于新乡市平原路669号的房产一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泽红、周继亮位于新乡市平原路669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平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化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