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晶诉赵若愚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赵若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6128号原告刘晶,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被告赵若愚,甘肃省张掖市人,国家电网张掖供电公司职工(未到庭)原告刘晶与被告赵若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花新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若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晶诉称:2014年12月12日,被告因超市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元,出具借条一张,承诺1月内偿还,逾期承担罚息。借款逾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现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8100元。被告赵若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被告赵若愚向原告刘晶借款6000元,承诺同月内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晶现金陆仟元整<¥6000元>于本月15日支付叁仟元,本月31日支付叁仟元整借款人:赵若愚2014.12.12.”。逾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赵若愚向原告刘晶借款6000元,出具借条并承诺还款期限,被告理应按承诺及时偿还借款,其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被告在协商借款时只约定了借款期限,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赵若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若愚偿还原告刘晶借款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还清;二、驳回原告刘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若愚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