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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谈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宇祥,湖北钰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李方钰,李方林,李火云,周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谈宇祥,证件号码420704198101170315。被执行人湖北钰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新庙镇五丈港路15号。被执行人李方钰。被执行人李方林。被执行人李火云。被执行人周倩。申请人谈宇祥申请执行[湖北钰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李方钰、李方林、李火云、周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谈宇祥于2016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该财产在评估、拍卖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萧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