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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杨加利犯嫖宿幼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加利

案由

嫖宿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297号罪犯杨加利,农民。2006年6月13日因雇佣无暂住证人员被玉环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台三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加利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加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杨加利报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表扬奖励。现共获奖分215.8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加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加利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薇审 判 员  尹永顺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