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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265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于某,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于进,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被告于某的哥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孔桃叶,女,194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与被告于某系母子关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金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师利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