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涂亚芹申请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亚芹,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涂亚芹,住所地双辽市辽西街。被执行人张海涛,男,住所地双辽市辽东街涂亚芹申请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5)双郑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张海涛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涂亚芹借款26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张海涛的个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 闫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