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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重与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确认强制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重,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2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重,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谭洪志,局长。上诉人陈重因确认强制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一审裁定认为,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应当有基本的事实根据。陈重诉称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对其实施了人身强制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重的起诉。陈重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对其有殴打行为并限制人身自由,拿走上诉人的财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市交通局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陈重主张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并拿走财物,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陈重在起诉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一审法院以陈重提起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陈重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德广代理审判员  赵 扬代理审判员  于志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爽徐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