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与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1民初16号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桥西街**号。负责人龙世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朝银(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春(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密地村马坎。法定代表人吕洪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2号工商银行12楼。法定代表人许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吕美芽,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徐军伟,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米易支行)诉被告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裁定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米易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沙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吕美芽、徐军伟经本院2016年2月25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银行米易支行诉称,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向原故对原告农商银行米易支行主张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米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农商银行米易支行)申请借款950万元,双方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2年(2011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29日);贷款利率为月息8.7‰,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保证合同》约定,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下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其向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发放了借款950万元。2013年5月31日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在归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付清借款到期前的利息及取得保证人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对余款850万元展期1年。2013年5月31日吕美芽、徐军伟书面承诺对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申请展期的贷款850万元及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2013年6月29日,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攀枝花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借款金额850万元,展期期限到2014年6月28日;展期期间的利率为月息10.725‰,逾期利息为月息16.0875‰;攀枝花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其他权利义务按原合同执行。2013年10月21日,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25万元,至展期期限届满之日尚欠借款本金825万元。2014年9月25日其按合同约定将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95万元用于抵扣偿还借款本金,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借款本金73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偿还。为此,请求判令:1、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30万元及利息(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28日借款期间的利息294937.50元,2014年6月29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以本金825万元按月息16.087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以本金730万元按月息16.0875‰计算逾期罚息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10.725‰支付逾期利息复利)并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2、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被告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吕美芽、徐军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被告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陈述,其公司为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提供担保在农商行米易支行贷款950万元是事实,由于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经济困难,无法归还尚欠借款本金730万元及利息。原告农商银行米易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银监会关于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1】513号)、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家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川银监复【2012】260号)、农商行米易支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农商银行米易支行是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证明原米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承接,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第二组证据: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本案起诉的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与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身份一致。第三组证据:(一)、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拟证明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向原米易县信用联社贷款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该笔贷款由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提供担保的合法性。(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拟证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借款本金950万、用途:购买原材料、期限为2年(自2011-6-30至2013-6-29)、利率为固定月利率8.7‰、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50%、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借款的支付方式(单笔金额超过100万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单笔金额未超过100万采用贷款人自主支付)、担保方式(保证担保)、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实。第四组证据: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证书、保证合同,拟证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程序合法;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它款项、借款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为支出的费用)、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第五组证据:借款支用申请书、贷款支付委托书、贷款借据,拟证明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金额发放了贷款,履行了交付义务。第六组证据:(一)、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展期申请书,拟证明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于2013-5-31日归还本金100万基础上对余款850万元申请展期一年,且本次申请展期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证书、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拟证明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申请的850万元展期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该次展期担保决定的作出程序合法;保证人吕美芽、徐军伟为850万元展期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三)、借款展期协议,拟证明农商银行米易支行、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三方于2013年6月29日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展期的金额850万元、展期期限(至2014年6月28日)、展期期间的利率为月息10.72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息上浮50%即月息16.0875‰,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后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含担保范围等)仍按原保证合同执行。(四)、贷款到期通知书、催收通知书、还款单据,拟证明借款合同约定的展期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催收的情况,此外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25日将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95万元用于抵扣偿还借款本金。(五)、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进账单,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支付律师费10000元。被告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质证意见,可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且原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向原米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农商银行米易支行)申请借款950万元,双方于同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米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29日;贷款利率为月息8.7‰,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米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下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米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定向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发放了借款950万元。2013年5月31日,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在归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付清借款到期前的利息情况下申请对余款850万元申请展期1年。2013年5月31日吕美芽、徐军伟书面承诺对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申请展期的贷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2013年6月29日,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攀枝花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米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借款金额850万元,展期期限到2014年6月28日;展期期间的利率为月息10.725‰,逾期利息为月息16.0875‰;攀枝花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其他权利义务按原合同执行。2013年10月21日,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25万元,至展期期限届满之日尚欠借款本金825万元。2014年9月25日其按合同约定将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95万元用于抵扣偿还借款本金,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借款本金73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及担保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质证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农商银行米易支行所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的计算,双方在相应的借款合同中对此已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应按照每份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利率分别计算。被告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自愿为借款人攀枝花利川废旧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且在借款展期协议、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签字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之间未约定具体的保证份额,系连带共同保证人,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农商银行米易支行主张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地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由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30万元及利息294937.50元(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28日借款期间的利息294937.50元;自2014年6月29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以本金825万元按月息16.087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以本金730万元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计算)。二、由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由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634元,由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美芽、徐军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志勇代理审判员 蒙长林人民陪审员 杨文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永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