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庆年诉被申请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年,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异15号申请人:李庆年,男,1963年1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东王屯村,身份证号码210724196301******。被申请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塔区钟屯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关琦,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年与被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兴华轧钢厂、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庆年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申请人李庆年提出理由如下:锦州市太和区兴华轧钢厂由王屯村接收,场地、厂房为东王屯村委会出租,设备为东王屯村出售,出售资金为东王屯村收取,故申请追加东王屯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兴华轧钢厂于1992年成立,出资组建单位为被申请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1999年3月17日,被申请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兴华轧钢厂及案外人胜利铸钢厂签订移交书,内容包括有“今有原兴华轧钢厂、胜利铸钢厂停业,由东王屯村接管,特写此移交书,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前出现问题由原兴华轧钢厂、胜利铸钢厂负责,以后出现问题由东王屯村负责。……兴华轧钢厂移交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清单包括:门房厂房7间、办公室厢房8间、轧钢厂房1座、地泵房2间、地泵1座、轧机1套、锅炉房1间、锅炉(废)1台、变压器4台、汽车(废)1台等共计40项”。2000年10月13日,被申请执行人兴华轧钢厂被吊销营业执照。2016年,申请人李庆年因合同纠纷,以锦州市太和区兴华轧钢厂和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辽070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兴华轧钢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庆年欠款216705.00元,并自1997年1月1日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兴华轧钢厂的资产进行清算,并以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兴华轧钢厂的财产清偿上述之债务;……。该判决生效后,李庆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锦州市太和区兴华轧钢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庆年要求追加被申请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清偿本案债务责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作为兴华轧钢厂的出资人,在兴华轧钢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偿接收了兴华轧钢厂财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街道东王屯村民委员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接收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兴华轧钢厂财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庆年清偿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兴华轧钢厂尚欠的本金及利息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贾英博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O一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卜文淇